HQDR-2009-00012
洪管发〔2009〕13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有关单位:
《洪江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业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工委办、区人大工委办、区政协工委办。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洪江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由区工业经济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用于支持我区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工业经济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在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并符合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㈠产业集群核心企业的关键项目和公共项目;
㈡企业技术创新和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㈢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
㈣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
㈤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开拓项目;
㈥区管委决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一个项目二者选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㈠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㈡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㈢项目经济效益良好;
㈣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㈠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㈢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㈣拟建项目情况及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㈥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㈠企业向区工业经济局提供申报资料;
㈡区工业经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支持项目方案;
㈢由区管委分管财政、工业的副主任召集区工业经济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就支持方案进行初审;
㈣初审通过后报区管委常务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㈤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集中审批两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管委同意可另增加审批次数。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工业经济局、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并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由区财政局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