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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hongji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55 更新时间:2009-09-14

HQDR-2009-00012

 

 

 

 

 

洪管发〔200913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有关单位:

《洪江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业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工委办、区人大工委办、区政协工委办。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8月26印发


洪江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由区工业经济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用于支持我区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工业经济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在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并符合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㈠产业集群核心企业的关键项目和公共项目;

㈡企业技术创新和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㈢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

㈣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

㈤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开拓项目;

㈥区管委决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一个项目二者选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㈠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㈡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㈢项目经济效益良好;

㈣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㈠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㈢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㈣拟建项目情况及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㈥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㈠企业向区工业经济局提供申报资料;

㈡区工业经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支持项目方案;

㈢由区管委分管财政、工业的副主任召集区工业经济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就支持方案进行初审;

㈣初审通过后报区管委常务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㈤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集中审批两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管委同意可另增加审批次数。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工业经济局、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并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由区财政局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101日起施行,由区工业经济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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