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QDR—2010—00008 洪管函〔2010〕73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
通 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洪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村 公路 办法 通知
洪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4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怀政办发[2009]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的和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逐级分解,责任落实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
第五条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含农村渡口、渡船)的养护和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法规,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审批日常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人民政府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拟订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监督、指导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协调县乡公路及组织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组织检查、考核村级公路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落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组织村级公路灾后抢修和修复,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交通管理站接受区交通局和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的业务指导,配合支持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级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村级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发改、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建设、规划、环保、安监、审计等部门和供电、广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养护工程的主要工作有: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砂石路面改善及大中修、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
日常养护的主要工作有: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的护管,边沟、涵洞疏通,路面保洁及病害处治等。
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可根据交通流量、路面状况、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采取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推进养护作业专业化、机械化和养护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 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以村委会为主,可采取每年集中养护或个人承包养护。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国家和省、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的施工由其所属专业养护队直接承担。养护工程超过招投标限额且专业养护队无力实施的,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向社会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要加强养护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监管,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各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农村公路管理站在公路沿线就近采石取土,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应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整、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切块资金、市财政补助和奖励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区财政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和乡镇、受益村自筹资金组成。
农村公路管理站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等纳入全额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含大中修、安保、危桥改造等)资金:每年由交通部门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工程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资金由上级补助和区财政共同解决。
第二十条 水毁工程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一)省、市按我区县、乡、村道里程补助的资金全部用于日常养护。
(二)区财政按以下标准进行配套补助:县道每公里每年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公里每年不少于4000元,村道每公里每年不少于1000元。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区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年增加。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核定,每年分两次拨付。
县、乡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统筹使用。
农村公路管理站定期对村道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按照“以奖代补”和“重点补助”的原则提出村道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方案。
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加强村道的管理养护。
第二十三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交通、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破坏、损坏和擅自占用。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管理县、乡公路的路产路权,乡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管理村道的路产路权。
第二十五条 洪江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执行,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农村路政管理,加大对《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我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巡查指导、督查、检查、考核力度,实现我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化。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