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2009)版
编制机关:洪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编制时间:二00九年九月
编 制 说 明
编制目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以及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非本机关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数据项释义
1. 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2. 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简介;
3. 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
4. 公开类型:信息公开的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机关名称
机关名称:洪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其他说明事项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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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构职能 …………………………………………………………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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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构概况 ………………………………………………………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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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机构领导 ………………………………………………………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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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内设机构 ……………………………………………………… |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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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章文件 …………………………………………………………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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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规章 ………………………………………………………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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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规范性文件 ………………………………………………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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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 ……………………………………………………… |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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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计划 ………………………………………………………… |
( 38 ) |
正 文
1.机构职能
1.1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洪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洪江区政府大院1楼
电话:0745—7623589
E—mail:hhzb7623@126.com
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怀委[2005]3号)和中共洪江区工委、区管委《关于印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区发[2005]12号)精神,洪江区发展计划局更名为怀化市洪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的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向区人大工委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区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区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证券、价格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利用外资项目;安排国家、省、市和区拨款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组织和实施重大项目稽查。
(六)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具体指导全区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确定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对招标投标争议进行协调、仲裁。依法规范管理招标投标市场。
(七)负责对国家、省、市、区出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概算的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投资的正确使用,提高经济效益。
(八)做好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区重点项目前期考察论证、审查和呈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库。
(九)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以工代赈扶贫、库区建设规划和计划,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发展规划;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政策,指导协调全区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实施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负责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协调有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制定和完善作战经济动员方案,落实物质保障能力;落实军民兼容项目;建设经济动员信息网络。
(十一)研究提出全区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布局和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第三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第三产业优化及其与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十二)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协作。负责湘西开发战略、规划编制和实施及项目布局和安排实施工作。
(十三)研究分析市场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区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粮、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四)做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社会及自然和谐发展,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研究拟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七)研究提出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推进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措施;规划和建设政府网,协调促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八)拟定或参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九)贯彻党和国家移民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移民工作法规、规章。研究制定移民安置和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受区管理委员会委托,领导和管理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区以工代赈办公室。
(二十一)承办区工委、区管委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移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2机构领导
局长喻铁城:
主持发改局行政全面工作,联系工业、农业、城建、劳动、体育工作。
党组书记贺春辉:
主持系统、局党组党务工作,联系财贸、商务、粮食、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移民、统计工作。分管法制、综治、安全、文明创建工作。
副局长席炜:
协助局长分管投资、农业、重大项目前期、以工代赈、交能、林业、社发口的项目策划、包装、申报资金争取工作及招投标工作。
副局长汪业新:
协助局长分管支电和移民办工作。
副局长陈继发:
协助局长分管工业、三产、湘西开发、地区经济、财贸口的项目策划、包装、申报资金争取工作及综合信息工作。
纪检组长刘长顺:
负责发改局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长分管项目稽查、国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招商引资、铁路项目前期工作。
系统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邹朝霞:
协助书记分管系统党委、党组党务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工会、计生、双联、财务工作。
1.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区发展和改革局设3个职能股室:
(一) 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档案管理、秘书事务、要情信息、工作督办、提案和议案办理等机关日常政务和对外宣传接待、信访、机关财务、综合治理、资产管理、保密保卫、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小车管理和退休干部服务等行政事务。
(二) 综合经济股(加挂洪江区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洪江区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洪江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分析研究全区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监督、预测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研究相关政策,提出农村经济、第三产业、工业、高新技术、能源、交通、社会发展、现代物流业等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设;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申报和安排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工业、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社会发展事业等相关行业项目,承担国家、省、市安排我区相关行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发展政策;根据国家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指导监督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监测分析全区利用外资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的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相关的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本系统信息网络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
(三) 投资股(加挂洪江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洪江区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调控政策;提出全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安排国家、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需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负责研究、编制全区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设和管理重点项目库,负责全区重点项目前期考察论证,审查和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区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由区管委委派,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对国家、省、市、区出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出和实施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稽查报告的审核、上报和下达;负责重大项目稽查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及通报反馈工作;研究指定稽查工作有关政策性措施;负责稽查特派员的管理和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规章文件
2.1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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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产生日期 |
公开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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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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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招投标管理办法 |
1999年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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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
执法依据 |
1999年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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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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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产生日期 |
公开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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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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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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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产生日期 |
公开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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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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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
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省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四条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9、《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10、《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
1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1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1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15、《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16、《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8、《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19、《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
21、《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8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限制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3、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4、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的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5、地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7、工程咨询单位(丙级)资格的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8、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24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招标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2、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处罚种类:罚款、招标无效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处罚种类:招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4、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处罚种类:撤销核准文件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5、项目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6、重点建设项目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中标无效、招标无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7、在重大建设项目中不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处罚种类: 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四条
8、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违反规章规定,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法律依据: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9、评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资格认定的;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以及有依法可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处罚种类:撤销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
10、长株潭三市市际连接段和湘江自然洲岛上的基础设施、生态、公用事业、工业和房地产建设项目选址未经确认而开工建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11、提供虚假经济信息及其他禁止经营的经济信息,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济信息经营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2、棉花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棉花加工企业不按规定加工,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取消经营资格、取消加工资格
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3、伪造、变造、买卖、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未完成配额量又不按规定交还、不交还配额证第一联的处罚种类:不受理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扣减关税配额量
法律依据: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15、工业项目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6、工业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17、工业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18、工业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20、工业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1、工业项目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22、中标人将中标的工业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3、工业项目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4、工业项目的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处罚种类: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三)行政监督检查(共7项)
1、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
2、政府出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3、对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招投标活动
法律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4、企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6、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第六条
7、经济信息市场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行政强制(共5项)
1、对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制止
法律依据: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
2、暂停有违反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或暂停其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3、在重大建设项目中不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等行为的,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有关市州、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四条
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暂停该项目执行或暂停其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5、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暂停该项目执行或者暂停其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14项)
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组织评估论证和专家评议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附件“湖南省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一项
(3)《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第三条
2、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投资补助、贴息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和申报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3、国外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
法律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5、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确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6、长株潭三市市际连接段和湘江自然洲岛上的重大基础设施、生态、公用事业、工业和房地产建设等重大项目选址的意见出具
法律依据:
《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 法》第九条
7、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平衡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
8、在开发区兴办的,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资金、能源和原材料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备案
法律依据:
《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9、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
10、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11、对开发区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法律依据:
《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12、非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
13、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工作的领导、规划和协调
法律依据:
《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第六条
14、工业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3.规划计划
洪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草案)
“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区抢抓湘西地区开发机遇、强力推进“三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立足区情,科学编制“十一五”规划意义十分重大,它既是区管委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主要依据,更是今后五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全区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
一、发展背景
1、现实基础
“十五”期间,在区工委、区管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区以加快发展为主题,按照“工业强区、民营兴区、旅游活区”的发展思路,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扩大开放,全力推进“一城三化”进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本实现了“十五”计划各项目标任务。
——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初步预计,2005年与2000年比较,全区生产总值由3.71亿元增加到7.46亿元,按可比价计算,5年年均增长12.7%,比“十五”计划10%的预期目标提高了2.7个百分点。按常住人口(7.41万人)计算,人均生产总值由5498元增加到10081元(约合1197美元),高出全市平均水平429美元,标志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已实现人均800美元的总体小康,正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地方财政收入同口径由1695万元增加到2842万元,年均增长10.9%,保持了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同步。
——“一城三化”取得实效,经济结构更趋优化。三次产业结构由2000年的12.8∶53.4∶33.8调整到7.5∶68.8∶23.7。规模工业总产值由3.78 亿元增加到10.55亿元,年均增长21.4%,工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工业产业结构实现重新调整,造纸业、纺织业、化工业不断壮大,已成为我区经济的领航产业,新增了医药、保健酒、冶炼等产业。打造洪江古商城初见成效,编制完成《洪江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洪江古商城保护与利用规划》,入选“湖南百景”,完成部分管网下地及青石板铺设工程,引进湖南省天一旅游投资公司的开发伙伴。企业民营化成效显著,通过企业改革改制、招商引资,我区80%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实现民营,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撑。农业产业化步伐加快,农业四大工程全面推进,结构调整不断优化,以雪峰乌骨鸡养殖、加工为主的家禽产业和以楠竹低改、加工为主的竹木加工产业为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仍具优势,农业总产值2005年达到9070万元,年均增长5.1%。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基本实现城乡两级的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形成“城中有乡、乡中有城”的格局,2005年城市化率达到75%,高出全市平均水平近50个百分点;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11亿元,年均增长8.1%。
——投资规模有效扩大,基础设施日臻完善。预计五年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比“九五”时期的投资总量增加9.8亿元。投资结构得到改善,资金集中投向了电力、工业技改、交通、城建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了洪江水电站建设,城乡电网改造,洪黔公路改造,洪鲁公路砂改油,省道S222线洪江段提标改造,城市道路管网改造,沅江路停车场新建,以洪江电力大楼、邮政大楼、移动大楼、鹏华花园、玫瑰花园、广场住宅小区、欧式商住楼为重点的旧城改造,以洪纸5万吨浆纸平衡、恒光化工氯碱扩建配套、四海棉业纱锭布机扩建、国民万吨铁粉生产线等为重点的企业技术改造,以一中、二中、三中、幸小等教学楼建设为重点的教学设施改造,以疾控中心、中医院门诊大楼和传染病区等建设为重点的卫生设施改造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使我区的交通条件、经济质量、居住环境、城市功能得到全面提升。“十五”期间,我区新增电力装机27万千瓦,日供水能力达9.8万吨,自来水普及率95%,燃气普及率为50%,村村通公路,城市人均居住面积达
——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基本完成,到2005年,全区已有81家企业进行了改制,占总数的86%,共盘活企业存量资产2.7亿元,一批改制企业重新焕发生机;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稳步推进,洪江宾馆、房地产经营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等事业单位实现改制。农村改革成效显著,免除了农业税,取消了特产税,农产品流通市场化进程加快,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全面施行;行政审批、投融资体制、要素市场、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户籍制度等各项改革相继推开,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得到更好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环境进一步宽松。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十五”累计实际利用外资600万美元,年均增长29.2%,引进内资4亿元,年均增长44%,累计外贸出口达1860万美元,年均增长16.8%。
——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逐步提高。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整体水平逐步提高,“十五”共组织实施科技项目25个,其中高新技术项目1个,科技进步贡献率达47%;教育“两基”工作进一步巩固,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了高中阶段教育;古商城文化得到初步挖掘,文化事业得到深入发展,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5%;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初步建立;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运动蓬勃开展;环境、人口、资源与经济协调发展,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下,森林覆盖率达65.8%,耕地资源基本保持动态平衡。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企业养老金实现社会化足额发放,五年累计发放养老金2.36亿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率达99%,失业保险征缴率达47%,劳动就业稳步发展,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城市低保制度全面推行,五年累计发放低保2461万元,年均发放人数8995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5年达5288元,年均增长7.7%,农民人均纯收入2005年达3268元,年均增长5.5%,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7%,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6%,比2000年降低了6个百分点。
——社会大局保持基本稳定,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五年来,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增强了驾驭复杂局面、处理棘手事件的执政能力,狠抓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大了对各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使我区的社会大局在面临诸多不利因素的情况下,保持了基本稳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显著,“一学三带头”爱民活动持久深入开展,积极推行公民道德建设,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
综观“十五”发展,其历程呈现四大特点,主要表现为体制改革的阵痛期,几十家企业的停产破产、改革改制,给职工、企业、政府带来了阵阵疼痛;主体经济的复苏期,工业主体经济在这一时期实现了由低谷转向快速复苏,大多数工业企业通过改制改革、招商引资,转换了机制,盘活了存量,得到了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期,工业经济开始复苏后,我区三次产业结构和工业产业结构得到重新调整,核心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重新形成;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各类社会矛盾集中凸现,集访群访接连不断,五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0611件次,其中集访群访491批10100人次。在这一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既迎来了国内外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西部大开发和湘西地区开发等重大机遇,也承接了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攻坚、招商引资区域间激烈竞争以及非典、洪涝灾害等严峻挑战。在这一发展的关键时期,区工委、区管委团结带领和紧紧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力排众难,谋求发展,使这一时期成为我区历史上实施项目最多、投资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之一。“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既为“十一五”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又为“十一五”的实施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经验有:
——正确思路是加快发展的根本出路。洪江“十五”期间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区工委、区管委的“工业强区、民营兴区、旅游活区”的正确战略思路,得益于每年周密科学的工作思路。实践证明,在任何时期、任何时候发展思路都将决定发展出路。
——改革改制是加快发展的动力源泉。“十五”期间洪江工业能够摆脱困境,走出低谷,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迅速复苏、主要得益于对企业强力的改革改制。是改革改制焕发了企业的生机,增添了发展的活力,也只有通过改革改制,推进民营化,才能使我区经济良性进入市场经济轨道。
——项目拉动是加快发展的主要途径。洪江经济总量较小,“十五”经济较快增长,主要得益于项目的强势拉动,开工建设了一批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夯实了经济增长基础。
——招商引资是加快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区“十五”期间能实现经济快速复苏,社会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全区上下大力招商引资这一重大举措,凸现了前所未有的政策和环境“洼地”,实现了招商理念最新、落户项目最多、引资数额最大的佳绩。不论“十五”期间还是“十一五”期间,招商引资都将是我区加快发展的重要手段。
——优化环境是加快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区特殊体制和地理位置决定了我们必须营造环境“洼地”,没有环境的优化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外商来洪投资创业,看好的主要是洪江良好的发展环境。对我区来说,环境就是“生产力”,环境就是“生命线”。
——维护稳定是加快发展的基本保障。事实证明,我们之所以能够排除各种干扰,集中精力谋发展,搞建设,就在于我们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把稳定放在第一位,当作第一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松懈。
在总结“十五”成绩和经验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十一五”发展的现实基础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有:一是经济发展质量不高。经济总量比较小,经济结构还不优,初级产品比重大,高附加值产品少,资源消耗型企业多,高新技术型企业少。二是融资机制不活。我区大企业做不大,小企业长不快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受资金的制约,投入不够,因融资机制问题,银行储蓄和民间资本没有得到较好利用。三是开放型经济发展不快。主要是对外贸易量小,部分企业招商合作理念落后,少数部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四是社会事业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薄弱环节,“十一五”期间必须高度重视,并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有效解决。
2、发展环境
“十一五”时期,我区将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它既是工业经济的巩固提升期(和全面恢复期),也是旅游经济的启动成长期,更是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期。面临的环境将是一个机遇和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的环境,一个压力与动力同在、动力大于压力的环境,一个总体上有利于我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不利因素也可能增多的环境。
从发展的外部机遇看:一是国家继续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正在启动的中部崛起战略以及不断深入的湘西地区开发战略,将有利于我区争取更多的资金和项目支持。二是区域经济的合作交流日益密切,特别是“珠江三角”以及“长三角”区域与中西部经济的日益融合,为我们承接产业资产和技术转移,引进项目资金提供平台,另外鹤中洪芷中心经济区的形成为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带来机遇。三是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农村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从发展的内部优势看:一是企业基本民营化,为市场配置资源提供了基础条件;二是有熟练的技术工人,为产业发展提供人力支持;三是有较高的人均储蓄,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供给条件;四是有较完备的基础设施,为我区的招商引资提供良好的条件;五是城市化程度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环境支持。
从面临的压力和挑战看:一是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加大,进一步控制投资过快增长,压缩国债资金规模,从严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后发展地区争取国家支持和加快发展的难度。二是区域经济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我区北边县市区的经济基础相对较好,南边县市的自然资源相对丰富,县域之间对生产要素竞争将更为激烈,我区在发展外源性经济方面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三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区企业将更加直接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加大。四是现有行政体制性障碍仍将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五是由于我区贫困面大,财政底子薄,“十一五”期间,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实现较大提高的压力还很大。六是工业经济在人才资源、原料资源优势不强的条件下,要实现提质增量压力加大。
二、奋斗目标
3、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学发展,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为动力,团结和带领全区人民继续弘扬洪江精神,立足区情,抢抓机遇,继续推进“一城三化”(即打造历史文化名城、企业民营化、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将我区建设成为湘西地区的工业重镇和五省周边的旅游休闲胜地,为实现经济富庶、社会和谐、生态秀美的小康洪江而努力奋斗。
4、战略重点
“十五”期间,区工委、区管委高瞻远瞩,科学提出了“工业强区、民营兴区、旅游活区”的战略思路,使我区的经济社会取得了快速发展。鉴于“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十一五”时期我区发展战略调整为“工业强区、民营兴区、旅游活区、人才立区、和谐稳区”五大战略重点。
——工业强区。坚持把工业经济作为洪江发展的核心问题不动摇,充分把握湘西地区开发、中部崛起及区域经济融合时产业转移等有利于加快产业发展机遇,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以电力、造纸、化工、纺织、陶瓷、竹木加工、医药、保健酒、冶金、机械十大产业为重点,以园区建设为平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做大做强核心产业,巩固提高支柱产业,扶持培育特色产业,推进工业新型化进程,不断提升工业经济整体实力。
——民营兴区。以提高民营经济总量和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壮大民营经济规模;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夯实企业发展核心力,大力提高民营经济质量;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加强政策引导,强化政务服务,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旅游活区。以打造洪江古商城旅游品牌为核心,以“三山二水”景点开发为支撑,以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创建国家
——人才立区。“十一五”时期,是各地加快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渴求最迫切的时期,实施“人才兴区”战略时不我待,必须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把“引好人、育好人、用好人、管好人”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实,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创新机制,积极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环境。
——和谐稳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激发社会各阶层的创造活力;以创建全国生态示范区为基础,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以创建平安洪江和文明城市为载体,全力维护政治、经济、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竭力做好信访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确保社会稳定。
5、发展目标
我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
——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大。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1%左右,力争到2010年,经济总量突破12.6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6000元(约合1900美元);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12%,力争突破1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完成15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左右,力争达到5亿元;外贸出口总额力争达到1000万美元。
——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5.4∶69.7∶24.9。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3%,达到8.7亿元,占生产总值比重为66%;旅游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11%;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经济总量的比重达70%以上。
——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转变。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到2010年,全区总人口达到8.5万人;资源集约利用和循环使用能力显著提高,每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自然资源投入产出率提高25%,废弃物处理率达到95%;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我区地面水的水环境达到功能区标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大气质量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Ⅱ级标准,森林覆盖率力争达到66.8%,2007年建成全国生态示范区,2008年启动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
——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文教科卫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2%;初中、高中和高等教育的入学率分别达到100%、90%和30%;人才量占全区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城镇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95%、90%和90%,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80%,每千人口执业医生数达到11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2%。
——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达到82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50元,达到4018元;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降到43%左右;居民娱乐教育文化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
三、工业经济
以湘西地区开发为契机,立足现有发展基础和资源实际,加大引导扶持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作伙伴,迅速壮大一批优势企业,加快培育产业集群,实现规模扩张和结构优化,提升工业经济整体实力。着力提高工业经济质量。“十一五”期间,做大做强造纸、化工2个核心产业,巩固提升电力、纺织、陶瓷、竹木加工4个支柱产业,扶持培育医药、保健酒、冶金3个新兴产业,力争到2010年,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8.7亿元,年均增长12.3%,其中规模工业增加值达到7.7亿元,年均增长12.7 %,力争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达6家。
6、做大做强核心产业
——造纸
目标:力争到2010年,形成6—8万吨的生产规模,造纸工业增加值达到1亿元。
重点:以泰格林纸洪纸公司为龙头,充分发挥周边资源优势,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重点实施8万吨浆纸平衡项目以及工业原料林地建设。
——化工
目标:力争到2010年,化学工业增加值达到1.4亿元。
重点:以恒光化工为龙头,三润纳米、东方石英为骨干,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努力形成规模效益。重点实施12万吨硫酸、无水氯化锰、氯化石蜡的技术改造,扩建三氧化二锑生产线,抓好植物甾醇、复合多功能光稳定剂、青蒿素等项目的开发工作。
7、巩固提升支柱产业
——电力
目标:力争到2010年,电力工业增加值达到2亿元。
重点:以水电开发、电网建设为重点,合理开发水资源,保证洪江水电站正常发电,加快建设渔梁湾水电站,争取2006年建成发电,实施电网建设工程。
——纺织
目标:力争到2010年,纺织工业增加值达到0.5亿元。
重点:以四海棉业为依托,继续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利用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加快纺织产品的升级换代,进一步提高产值,增强产业竞争力。
——陶瓷
目标:力争到2010年,陶瓷工业增加值达到0.6亿元。
重点:以利多陶瓷为龙头,新湘瓷业、新洪陶瓷为骨干,充分利用香港凌志陶艺公司的国际市场优势,加大窑炉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规模,扩大产品出口,运作成立洪江瓷业集团,努力建设湘西地区“瓷都”。
——竹木加工
目标:力争到2010年,竹木加工工业增加值达到0.4亿元。
重点:以洪竹、华宇、志峰公司等为骨干,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楠竹资源,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楠竹产品加工附加值,努力形成规模效益。重点开发竹胶板、集装箱底板、竹地板、竹工艺品等产品。
8、引导发展新兴产业
——医药
目标:力争到2010年,医药工业增加值达到0.6亿元。
重点:以华光生物、合成化工、森康生物、华天药业为骨干,充分利用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抓住湖南西部中药谷GAP药源基地建设的机遇,加大资金投入,突出开发医药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产品,建设具有竞争力的医药产业体系。重点实施白黎芦醇产业化、加兰他敏开发、五倍子深加工、森康口服液开发、中药片剂开发等项目。
——保健酒
目标:力争到2010年,保健酒工业增加值达到0.2亿元。
重点:以元泰、银杏王等为骨干,进一步扩大品牌效应,整合资源优势,加强联合,加大技改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努力形成规模效益。重点开发保健系列酒,形成年产1800吨的生产能力。
——冶金
目标:力争到2010年,冶金工业增加值达到0.8亿元。
重点:以钒铁合金、华民工业、中金化工、新大新工业硅等企业为骨干,加大技术改造,特别是加大环保投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不断增强产业竞争力。重点实施好1万吨二次还原铁粉、年产1000吨钒铁合金、工业硅和贵金属加工等项目。
9、扶持培育传统产业
——机械制造业
目标:力争到2010年,机械制造业增加值达到0.2亿元。
重点:以国民工业、正通、山河机械、湘洪煤机、华亿冷暖等为骨干,发挥传统产业优势,着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重点实施中央空调设备改造技术、煤电钻、各类阀门、航空齿轮等项目。
10、鼓励创办小型企业
目标:加快小型企业(即年产值30万元以上的企业)发展步伐,各乡街小型企业个数年均增加3个以上,力争到2010年小型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总额的10%。
重点:加大对小型企业的引导扶持力度,积极营造创办小型企业的氛围,着力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充分发挥民间创造力,不断发展民营小企业。一是积极引导创办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加工服务类小型企业,为现有骨干企业的做大做强提供条件。如初级产品和包装产品加工类的小型企业;二是积极鼓励创办产品前景好、生产技术新、经济效益好的自主型小型企业,为新增重点企业打好基础。如创办特色食品和生物药品等类型的小型企业。
11、努力提高工业质量
目标:着力推进我区工业产品品牌创建工作,力争到2010年创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2—4个,产品附加值提高20%,工业企业利润有较大幅度增长,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重点:积极引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树立品牌意识,以创品牌产品为平台,促进企业扩量提质,提高企业竞争力;鼓励、引导企业加大技改力度,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步伐,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帮助、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进一步提高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准确掌握工业企业的运行情况,及时研究指导,总结经验教训,杜绝造假弄假,维护好经济秩序,确保工业企业的运行质量。
12、积极推进园区建设
目标:“十一五”期间,以岩门工业园区建设为重点,加快园区建设。
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土地供应、费用减免、招商激励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引导生产要素向园区流动,有效整合资源,使工业园区成为发展工业产业、增强经济实力、提供就业岗位的产业密集区。“十一五”期间,重点抓好岩门工业园区建设、并做好带子街工业园区和铁溪工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岩门工业园区重点发展化工工业,进一步拓宽园区面积,加快延伸产业发展链条,大力开发附加值高的产品,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发挥园区聚集效应, 吸引相关产业进园区发展;带子街工业园区重点发展陶瓷工业,努力建设成为湘西地区陶瓷生产、科研基地;铁溪工业园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工业和生物技术产业,逐步建成生物化工工业园,利用怀化市建设湖南西部中药谷的机遇,扶持壮大一批骨干企业。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以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丰富农民文化生活为重点,着力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到2010年,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村村通公路、组组通电话、户户通电视。
13、优化农业结构
目标:突出城郊型农业特色,“十一五”末,工业原料林建设面积进一步扩大,养殖业产值占全区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60%以上,家禽优质良种覆盖率达到95%,柑桔品改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
重点: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质量效益为重点,加快建设城郊高效农业发展体系,继续深化畜禽品改、楠竹优质丰产、柑桔品改和蔬菜基地建设四大工程。加强市“一线一圈”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沅江生态农业风光带项目。大力发展特色农业,重点建设四个示范小区,即在茅头园、优胜、岩门片建设科技示范区,在横岩乡沿路沿江和洪高村建设旅游观光农业区,在桂花园、铁溪建设特色养殖示范区,在川山建设无公害蔬菜栽培示范区。
14、推进农业产业化
目标:到2010年,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家,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达1.5亿元。
重点:通过政策、资金扶持、农村经济协作、招商引资等手段,加快产业基地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扶持壮大一批龙头企业。雪峰乌骨鸡产业化以嵩云禽业为龙头,加强标准化养殖、禽病检测服务及深加工产品开发,努力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达到年加工500万羽的生产能力,邹菜腊味加工项目初具规模;竹木加工产业化以洪竹、华宇、志峰为龙头,加速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楠竹加工附加值;培育发展“山里人”食品厂、茅洲生态农场等新的农业产业化领域。
15、健全农业服务体系
目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明显增强,农民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力争年培训劳务人员2000人次。
重点: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突出加强乡村道路、人畜饮水、沼气能源和农村卫生四项重点工作,“十一五”实现村村通公路、组组有沼气。加强耕地保护和改造,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加强农村科技、流通、信息等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建设覆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网络。大力发展农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努力加大农业科技、农技推广、农民培训等方面投入,加强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强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加强农产品特别是食品质量安全检疫管理,让百姓吃上放心食品。
五、旅游经济
全力打造洪江古商城国际级旅游品牌,稳步推进“三山二水”的景点建设,注重区内外旅游资源的整合,进一步完善旅游体规划,严格实施《洪江古商城保护利用规划》,加快产业化进程,带动服务业全面发展。五年内努力把洪江基本建设成为旅游特色鲜明、景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齐全、客源市场稳定、经济效益明显的五省周边旅游胜地,成为张家界——桂林旅游经济精品线路的热点。力争到2010年,全区接待国内外游客达5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5亿元。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力争到201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5亿元,年均增长10%。
16、全力推进古商城旅游开发
重点:加快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国家
17、着力建设“三山二水”景点
重点:立足“三山二水”的旅游资源,突出文化休闲旅游特色。一是以沅水历史文化为主线,自然景观为辅,重点恢复商业水码头、雄关、苗船等历史景观,开发洪江水上商贸文化旅游线路及洪江水电站风景区;二是以五溪文化为主题,地方民俗为特色,推进巫水带景观建设,开发五溪文化旅游长廊;三是以宗教文化旅游为重点,加快创建嵩云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发嵩云山、天柱峰佛教文化旅游和密岩尖道教文化旅游,筹建嵩云山佛教文化中心。
18、大力发展配套服务业
重点:按照旅游产业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的旅游接待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专业旅行社2—4家,建设旅游涉外星级宾馆2—3家,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加快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全面引进民营经济管理模式和竞争机制,着力培育有市场竞争力的流通企业,重点引导家家福、家和、新欣等超市不断扩张,实现规模效益;按照粮食现代物流发展的要求,加快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建设粮油批发市场、大米综合加工厂和仓储改扩建等项目。大力发展信息、代理、会计、律师、咨询、社区服务、房地产等新兴产业。
六、城市建设
19、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建设
目标: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实现城市提质。
重点:强化城市规划意识,严格实施《洪江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完善详细规划,逐步提高城市建成区详规覆盖率。创新城市建设经营理念,继续抓好城投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运作,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推进城市规范管理,以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为目标,严格落实《洪江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维护城市道路秩序。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抓好城市绿化美化亮化硬化工程,特别是抓好城市入口处的美化亮化工程,加大城区公厕、下水道、供水管网、垃圾站及大街小巷道路硬化的建设投入。推进住房建设,大力开发商品房,提高商品房质量和品味;加大经济实用住房建设力度,改善中低水平居民的住房条件。逐步提升城区交通运输档次,推进“的士”服务,逐步取消“慢慢游”,推行小货车服务,逐步取消马车,不断促进城区公共交通服务升级。加强城市建设,重点实施以下项目:供水管网改造、城市休闲广场、城市入口处美化亮化、城市防洪堤、垃圾处理场、国防路片区开发建设、嵩云路改造、南岳路改造等。
20、启动川岩新区规划建设
目标:编制《穿岩新区建设控制性详规》,2010年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6.3平方公里,启动穿岩新区建设,实现城市扩容。
重点:以上瑞高速洪江区连接线建设为契机,加快穿岩新区开发,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一是强化规划编制。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穿岩新区建设控制性详规》,优化城市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二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沅水一桥、沅水二桥建设,按《详规》要求启动新区主干道,以及水、电、通讯等“三通一平”建设。三是着力资金筹措。在争取上级支持、银行信贷的基础上,注重市场运作,制定优惠政策,全力招商引资。
七、交通通迅
21、构筑便捷畅通的交通网络
目标:到2010年建成上瑞高速公路洪江区连接线;境内省、县道路实现砼硬化;村村通公路并实现油路化,部分实现砼硬化;站、场、港口建设布局合理,城区公共交通服务进一步升级。
重点:一是争取上瑞高速洪江区连接线2006年开工建设,做好包茂高速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二是争取境内岩横公路、洪白公路进入上级公路改造计划,实现路面砼硬化。三是加强城市公路交通体系建设及管理。四是实施农村通畅工程,完善村级公路网建设。
22、加快现代信息网络建设
目标:“网上洪江”工程初步建成。
重点: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以洪江政务信息网为基础,建好基础性数据库,加快全区统一的电子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提高网络信息特别是政务网的质量。广播电视实现城乡有线电视数字化升级,推进高速宽带传输网络建设。
八、改革开放
23、深化体制改革
目标: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初步形成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体制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重点: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整活行政资源。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外部监督,实行政府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政府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制和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继续深化企事业改革
巩固和扩大企业改革成果,进一步促进企业产权改革,推进企业技术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战略性重组,注重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推进企业资产向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集中。通过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建立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实现宏观指导、微观服务的管理体制。加快服务型事业单位市场化进程,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十一五”期间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分类管理体制。
——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以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总量同步增长为目标,加强财源建设,巩固壮大工业主体财源,大力培育新兴财源,强化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抢抓省对县市区财政体制改革的机遇,逐步完善本级财政体制,提高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全面推进和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健全财政绩效评估机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加强税收征收监管,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节约。
——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完善政府对国家投资项目的管理,对企业投资项目全面实行核准制及备案制,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加快推行建制。创新金融服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金融机构为经济服务的能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广泛吸收民间资本和社会闲散资金,力争我区上市公司实现零的突破。
24、扩大对外开放
目标:以加快发展为目标,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五年累计实际利用区外资金达10亿元;坚持民营主导,2010年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达到70%以上;发展对外贸易,力争到2010年外贸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
重点:千方百计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强化政府服务,充分利用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网上招商等办法,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注重傍大招大,突出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在更大范围、更高领域、更高层次上利用外资;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加强签约项目的后期跟踪和服务,帮助解决招商引资项目的困难和问题,提高招商引资的对接成功率。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全面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加快管理和技术创新,突出扶持一批有特色、有市场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专、精、特、优”的民营中小企业群,使民营经济成为我区经济的主导。着眼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推动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对外贸易份额。
九、资源环境
25、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目标:坚持资源保护与资源开发并重,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到2010年每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全区耕地保有量为
重点:一是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安排建设用地总量,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确保耕地占补动态平衡,加快土地储备力度,更好发挥土地效益,完成《洪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二是依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三是提高水资源和竹木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四是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资源危机感和节约意识,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技术,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26、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目标:坚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2007年建成全国生态示范区,2008年启动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十一五”期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70%,城市空气质量年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
重点: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推介生态农业,工业生产以达标排放为基础,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骨干企业和园区建设为主体,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逐步推行清洁生产和环境认证。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突出植树造林,发展环保产业,实施一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进一步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全面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十、社会发展
27、科技
目标:逐步提高科研与开发经费在生产总值的比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突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
重点:引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新技术和产品的能力。优先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搭建成果转化平台,完善成果转化机制,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育智”、“引智”工作。建立健全科技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
28、教育
目标:“十一五”期间,全面普及十五年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继续保持100%,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达到90%,学前三年适龄儿童入园率达80%,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4所,完成洪江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建设,洪江一中争创省示范性中学,职业技术教育在校生数达600人。
重点:继续巩固九年义务教育,突出农村学校“三大建设”,即加快危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将我区列入全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试点县区。着力抓好普通高中教育,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扩大办学规模和提高教育质量;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建好实习场地,提高学生专业操作技能;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建设,促进各类教育的均衡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
29、文体
目标:力争到2010年完成乡街文化中心建设任务,建设古商城博物馆,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产业;进一步加强档案史志工作,更好发挥档案史志效益;全区国民体质监测率达到70%,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逐步加强。
重点:繁荣文化事业,积极发展先进的、公益性的、多层次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要;加强城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历史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挖掘,加强社建文物和流散文物的收集,建立文物陈列展览馆;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和青少年宫建设,建设2个信息资源数据库,力争文化馆达到省二级馆标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形成繁荣、健康、有序的文化环境,发展新闻出版、版权事业。进一步加大档案史志工作力度,加快馆藏档案数字化进程,初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着力做好地方史志工作,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展体育事业,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以群众体育运动为基础,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着力体育场馆建设,加强体育场所管理
30、卫生
目标: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农村卫生院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孕产妇产前检查覆盖率和城乡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均达到95%以上。
重点:抓住国家加大公共卫生建设的机遇,加快发展卫生事业。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医疗救治体系,以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健全疾病控制体系和妇幼保健体系,继续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切实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中医院、妇保院和农村卫生院的改扩建工程,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水平。努力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逐步规范医疗市场。加强孕产妇产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和住院分娩率。
31、人才
目标:力争到2010年,我区人才资源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重点: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优化人才机制和人才环境,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一是引进高层次人才。取消限制人才引进的各种规定,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制度,为带资金、带项目来洪创业的人才创造宽松环境,积极引进各类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二是培养优秀人才。充分挖掘本地人才资源,加强各类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培养党政人才、经济人才和科技人才,重视培养乡土人才。三是落实政策激励人才。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环境,对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科技人员实行重奖。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选拔使用人才的透明度,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32、妇儿
目标:力争取到2010年全面落实《洪江区2001-201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洪江区2001-2010年儿童发展规划》的各项指标要求。
重点: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领域的权益,加大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力度,确保女性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卫生保障服务,妇女妇科病普查普治达到50%以上,女性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权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改进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继续保持无孕产妇死亡、无新生儿破伤风发生,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我区妇女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33、移民
目标:认真做好库区移民安置和后扶工作,维护移民利益,引导、扶持移民生产开发,不断提高移民生活质量。到2010年,库区移民赶上当地乡街平均水平。
重点:做好洪江水电站库(坝)区移民的后扶工作,主要抓好再次搬迁和人畜饮水工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推进竹制品加工等生产开发工作,帮助、引导移民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做好安江电站的实物调查和安置工作,依法、合理维护移民利益,利用电站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做好渔梁湾电站建设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十一、和谐社会
34、扩大就业
目标:“十一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重点: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大力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充分挖掘第三产业、民营经济和劳务经济增加就业的潜力,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全面启动小额担保贷款,进一步落实再就业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加强街道社区就业工作平台、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以城乡劳动就业为平台,建立城乡统筹就业一体化试点区,强化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35、社会保障
目标:力争到2010年,城镇基本养老金保险覆盖率、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95%、90%和90%以上,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95%以上。
重点:按照以政策为导向、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征缴力度。逐步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10年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稳步扩大基本医疗覆盖率;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征缴率;城市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6、人口计生
目标:到2010年末,全区总人口达到8.5万人。
重点: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突出抓好农村、城镇个体户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稳定在97%以上,出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全面落实国家对农村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建立健全计生工作激励机制;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提高人口素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强养老设施建设,发展老龄事业。
37、社会救助
目标: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重点:积极发展民政事业,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适时提高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加快建立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衔接,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利益,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完善社会化康复和残疾预防服务体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安全执法,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应急救援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减少一般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38、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目标:到2010年,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健全。
重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改进政府工作作风,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公、检、法、司等队伍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全民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增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9、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目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力争“十一五”期间,30%的社区创建为文明社区,居民素质有新提高,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
重点: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巩固和加强党的思想基础和理想信念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深入开展以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努力提高社会诚信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构建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环境。
十二、保障措施
40、加强政策导向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在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实施优惠政策等方面采取新的有效举措,极力营造有利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环境“洼地”。二是积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取消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民营企业在市场导向下,增加积累,扩大投入,增强实力,推动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形成一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三是加强政府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创造良好的科技政策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地方财政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力度。四是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人才竞争、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41、突出项目支持
规划实施必须要有项目支持,“十一五”期间要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导向带动作用,切实抓好投资结构的调整优化,确保我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十一五”期间,初步安排重点建设储备项目73个。一是增强工业后劲项目建设。初步安排16个储备项目,重点是骨干企业关键项目、湘西地区开发项目、新兴企业技术改造等。二是发展特色农业建设项目。初步安排9个储备项目,重点是农业产业化开发、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三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安排16个储备项目,重点是渔梁湾水电站、城乡电网改造等电力项目,上瑞高速洪江区连接线、县乡公路改造等交通项目,供水管网改造、城市休闲广场等城建项目,以及抓好川岩新区开发建设。四是突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社会事业、第三产业项目。初步安排32个储备项目,重点是抓好旅游开发、生态区创建、以及文、教、体、卫等项目建设。
42、着力资金筹措
项目实施必须以资金作保障,“十一五”期间,我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预期为15亿元。要继续实施项目和开放带动,制定更加优惠灵活的融资政策,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一是进一步争取上级支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投融资政策,准确把握国家投资方向,切实做好汇报衔接等各项工作,努力争取国家、省里的项目布点和资金支持。二是努力扩大银行信贷投入。加强银政、银企合作,挖掘、包装、推介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监督,提高企业信用程度,积极争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着力激活民间资本,努力提高合同履约率和项目开工率。四是加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严格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稽查,确保国家资金使用安全和发挥效益。
43、强化组织实施
一是坚持政府指导,政策引导。“十一五”规划实施是我区未来五年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是区管委向全区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从实际出发,认真落实,区内各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把规划中的相关任务体现到现实工作中。二是坚持广泛宣传,民主参与。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使“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认识规划、关心规划、参与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三是坚持跟踪分析,适时调整。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十一五”规划实施期间,如遇到区内外环境发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要原因,使实际发展与运行情况严重偏离规划目标时,应及时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确保规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