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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广播电视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70 更新时间:2011-08-08

洪江区广播电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洪江区广播电视局编制了《洪江区广播电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区广播电视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区广播电视局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登录洪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各项办事事项,依据时限、流程、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缴办法。

(四)其他:

主要包括:本局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本局工作人员的招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       获取形式

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区广播电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洪江区广播电视局编制的《洪江区广播电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洪江区政府网站http://www.hongjiang.gov.cn)上查阅《目录》。

(二)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广播电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的形式。洪江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地址:洪江区幸福西路77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745-7622969

(三)         公开期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洪江区广播电视局将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日以内公开。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视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监督电话:0745-7623178,地址:洪江区政府机关大院,邮编:418200;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洪江区广播电视局
洪江区广播电视局

 

2011)版

 

 

 

编制机关:洪江区广播电视局

编制时间:0年八月 


 

编 制 说 明

 

 

编制目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以及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非本机关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数据项释义

 

    1. 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2. 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简介;

3. 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

4. 公开类型:信息公开的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机关名称

  

 机关名称:洪江区广播电视局

 

 


 

 

  

 

 

1. 机构职能 ………………………………………………

1

1.1机构概况  ………………………………………………

1

1.2机构领导  ………………………………………………

2

1.3 内设机构  ………………………………………

2

1.4  二级机构 ………………………………………………………

3

1.4.1洪江区广播电视台 …………………………………………………

3

1.4.2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中心  …………………………………………

4

2. 规章制度 …………………………………………………

6

2.1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

6

    2.2新闻工作者纪律 ………………………………………

6

    2.3 新闻采、编、播三审制度 …………………………………

7

    2.4 对外公开办事制度 ……………………………………………

8

2.5服务承诺制度 …………………………………………………

9

2.6一次性告知制度 ………………………………………………

10

    2.7 首问责任制度  ………………………………………………

10

    2.8 限时办结制度  ………………………………………………

12

2.9 效能告诫制度  ………………………………………………

12

    2.10责任追究制度  ………………………………………………

12

    2.11行政问责制度  ………………………………………………

14

3. 其他 ……………………………………………………………………

20

   3.1 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标准…………………………………

20

3.2电视广告收费标准 ……………………………………………

21

3.3收费依据……………………………………………………………

22

  3.4 2008年工作要点…………………………………………………

28

  3.5监督投诉电话:7622969…………………………………………

30

  3.6 用户维修电话:7622346…………………………………………

30

  

 

1.机构职能

1.1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洪江区广播电视局

办公地址:洪江区幸福西路77

电话:07457622969

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广播、电视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制订全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和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审查广播电视播出节目的内容。

(三)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贯彻实施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四)对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进行规划的管理,贯彻实施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道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

(五)归口管理洪江区广播电视台、洪江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中心的工作。

(六)承办区工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机构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文细文,主持全局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本局广播电视发展规划、指导财务人事工作。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罗金生,分管本局纪检、劳动人事、财务工作,负责本局部门协调及后勤管理工作,协助局长办理日常工作。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党组成员、副局长:宋兴亚,分管本局广播电视技术工作,负责制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协助局长办理日常工作。对广电传输网络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毅,分管本局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协助局长办理日常工作。对广播电视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1.3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综合协调各股室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督办本局决定的重要事项;负责全局劳动人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秘书、档案、信访、保密工作;起草局里中重要文件和材料,综合区广播电视工作情况,做好上传下达;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督办有关广播电视法规的实施;负责广播电视系统普法工作和本局执法中的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做好局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事务。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节目的管理工作,制定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则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区广播电视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研究和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组织和督促广播电视创优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区广播电视宣传队伍的培训计划。

(三)社会管理股

拟定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卫星地面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接收实行依法管理,并负责发放卫星接收设施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区社会上营业性质的摄录像和电视广告制作;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网络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履行全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稽查职责。

1.4 二级机构:

1.4.1洪江区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转播好中央、省、市台节目,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2、围绕区工委、区管委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报道,发挥其喉舌功能;

3、精心采编体现地方特色的广播电视自办节目,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4、优化宣传资源配置,进一步探索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宣传优势的新路子,增强自身活力和实力;

5、承办区工委、区管委和区广播电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构领导及工作职责:

台长:文细文(兼) 

主持全台的宣传工作,对舆论导向负有领导责任;

副台长:刘建民

分管广告部,对广告播出负责;

副台长:马亚晖

分管新闻宣传,对新闻宣传负责;

下设两室四部:

1、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台属各部门的有关工作。做好台内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

2、总编室

   负责组织、策划全台宣传工作,制定报道计划,确定自办节目栏目,审定和安排节目内容;

3、新闻部

负责采访报道新闻,主办《洪江新闻》节目;

4、专题部

负责专题节目,主办《政务之窗》、《聚焦洪江》、《天南地北洪江人》等栏目;

5、广告部

负责广告点歌、点片、商业广告、特约赞助等创收工作,组织主办全台大型活动;

6、播出部

负责全台设备维修,节目播出及无线电视,卫星光缆信号的转播。

1.4.2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中心(湖南有线洪江网络分公司)

主要职责:

负责洪江区域内经营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有线电视的基本业务,有线电视的扩展业务,以及未来国家政策允许有线网络开展的业务。

机构领导及工作职责:

主任兼总经理:尹忠斌(兼)

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承担公司全年经营目标考核。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熊爱华

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技术、工程技术、施工管理、与网络器材的采购、工程验收、电视用户的审查及网络稽查工作。

副主任兼总经理助理:李万辉

协助总经理分管网络工程技术、网络维护、收费管理以及网络稽查工作。

下设两室两部:

1、办公室:

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公司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2、财务室

负责公司的财务与工程材料管理工作

3、技术部

负责公司前端机房安全优质播出、技术开发与网络管理及呼叫中心、大厅收费管理、以及增值业务推广等工作。

4客户服务部

负责有线电视客户服务、客户管理、网络改造、网络维护、与新增业务和数字电视的推广、平移工作。

2.规章制度

2.1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

1)当好党的喉舌,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

2)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群众实践当作新闻的来源。要满腔热情地反映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丰功伟绩,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3)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要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报道失实,是失职新闻;政治上迎合投机,有意捏造事实,是道德上失节。

4)不追逐名利,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不搞以笔谋私,沽名钓誉,不为物质和名利引诱,不把稿件当商品“关系学”,既不允许为了个人目的利用新闻手段无原则的吹捧,也反对利用新闻工具打击陷害好人。

5)反对自由主义,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6)博学精思,建立最佳知识结构。

7)严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工具搞有偿新闻。

2.2  新闻工作者纪律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正确理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加强业务学习,力求一专多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严格杜绝报道失实的现象发生。

4)加强责任心、事业心,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防止和杜绝人为的政治、设备事故发生。

5)加强组织原则,严守党的机密,不传播小道消息不搞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6)加强纪律观念,按时上下班,坚持上班时间不闲扯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7)加强同志间团结,做到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不做挫伤同志积极性和影响同志关系的事。

8)加强党性锻炼,树立崇高理想,模范遵纪守法,不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

9)加强群众观念,坚持礼貌待客。采访中虚心听取对方介绍,对通讯员的稿件要认真处理,不得占他人成果为己有,对来台联系工作的同志要热情接待,认真答复。

10)加强民主集中制,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倡学先进,帮后进,共同前进。

2.3新闻采、编、播三审制度

广播电视宣传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重要的宣传工具,广播电视的宣传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提高宣传质量,杜绝宣传事故发生,特制订编、采、播、三审制度。

1、严格执行审稿审片制,各部室所编稿(片)(含新闻、专题、广告、文字稿片)播出单,由编辑认真编成文字稿,填写送审单,经局领导审批后,交台领导审批审看,方可制作播出。未经审稿审片的稿片,一律不准制作播出。对重大问题、敏感度较强、对把握不准的稿件,要送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审定。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2、编辑、记者,要认真采编好每一篇稿件,认真填写好送审单,对所编采稿件的真实性负全面责任,杜绝报道失实现象发生。凡因编辑、记者采访不深入而造成报道失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严重调离新闻岗位。

3、播音、制作人员要认真播好、制作好每个节目。不能随意改动已审核的稿件,若发现明显差错需改动时,需与当班编辑共同协商,经审后方可播出。凡因播音、制作造成的差错事故,扣发当事人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4、广告人员要严格按《广告法》和物价管理规定办事。广告宣传要严格注意社会效果,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文艺音像节目的播出,严格遵守音像管理规定,统一使用省有线电视节目中心的片带,不准擅自组织片带。严禁播出政治上反动、内容上淫秽和无版权音像制品,并认真填写好当时的节目播出单。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文艺节目编排要注意编排质量和编排艺术,提倡教育与娱乐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宣传效果。

2.4 对外公开办事制度

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树立广播电视良好形象,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的途径。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在新闻宣传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当好党委、政府的喉舌,严禁搞有偿新闻。

三、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收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四、服务承诺:为了方便群众,广告和有线电视维修,节假日不休息,实行轮班制度,有线电视维修做到干线故障当日排除,用户故障48小时内解决,新户安装三天内完成。

五、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联系点。聘请监督信息员,定期上门走访听取意见。

六、坚持文明礼貌服务,做到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保证质量,讲究效率。

用户投诉电话:7622969

2.5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度是我局在行使各工作职能。向群众提供热情、周到、便捷服务的许诺。

(二)严格按照广电政策规定办理我局职能范围的有关事项。

(三)向服务对象提供办事指南,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提高工作透明度。

(四)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和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若材料齐全且办理条件具备的,应于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对于暂不能办理的,应及时作出合理的解释。

(五)实行挂牌上岗,保证人员到位,提倡文明礼貌服务,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答问题,能办即办,重大、紧急事项做到特事特办,延时服务。

(六)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直到效能告诫。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2.6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办理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内的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退回补办或不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需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在补齐后应及时予以受理。

(四)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调整工作岗位。

2.7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本局对咨询人所咨询的事项,由首位接受咨询的工作人员帮助其全面了解其所需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的制度。

第三条  第一位接洽咨询人(含电话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将咨询人所咨询和要求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一次性告知,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本局按职能分工,明确首办责任人,并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的制度。

第五条   按本局职能分工所确定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人员)为首办责任人。依责任分为:首办部门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的工作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为第三责任人。

第六条   首办责任人要对群众前来办理的事项负总责,第二责任人要负责跟踪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答复群众。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职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群众仍提出异议,应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向上一级请示,明确后答复。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局机关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经办处室无人时,应请群众留下联系电话并及时告知有关经办人,同时将经办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告知群众。事权管辖不明确的(或涉及多个处室的),应及时报局办公室协调或呈请领导批办。

第九条   对不属于广播电视局职能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在可能情况下告其办理部门。

第十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应文明办事、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广电人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勤政为民的精神风貌。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必须熟悉广电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服务思想;加强广电业务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给予批评、诫勉、处理。

2.8  限时办结制度

(一)各部门对外提供服务的事项,必须按服务承诺或公开办事规定办理的时限要求办理。

(二)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限内办结,如超过时限未办结的,一要说明理由,对无正当理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或有关股室负责人责任。

2.9 效能告诫制度

(一)效能告诫是指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工作人员给予效能告诫:

1、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2、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3、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4、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5、未遵守工作制度,经局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2.10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本局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依据: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过错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行政过错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公开批评教育,

2)行政过错情节较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较大,责成责任人要写出检查,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扣发三个月的岗位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3)行政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4)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重大行政过错责任,但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5)凡给予记过、降级处分的,可加处调离岗位。

6)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有重大过失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决定。

2.11  行政问责制度

一、为扎实开展解放思想、转变机关作风活动,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广播电视局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洪江区行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和《洪江区关于推行重大工作、重大责任问责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的规定,制定本局行政问责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洪江区广播电视局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广播电视局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以至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发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伪作为等行政过错,实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行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五、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1)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上级机关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对待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3)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效能低下,致使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5)其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决定不力,政令失畅的。

六、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1)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2)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3)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

4)在建设工作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土地征收、划拨及出让、产权交易、金融信贷等重大问题上不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理,违规操作的;

5)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和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6)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7)其他违法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的。

七、在实施领导行为过程中发生重大行政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1)瞒报、谎报、迟报突发自然灾害等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救援工作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事件,或采取行政措施违法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采取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正常秩序的;

5)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6)行政部门直接负责或者下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有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未按规定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干扰政务公开或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

8)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或者对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纵容、包庇的;

9)有其他行政过错或治政失当行为的。

八、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1)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出现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2)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4)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5)因管理不力造成本部门多名工作人员被行政问责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或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2)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3)滥用职权,违反程序规定,乱执法、乱罚款、乱收费,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在行政审批中,人为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甚至刁难勒卡的;

5)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外出告知制度,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或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6)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等“九项制度”给服务对象或当事人带来不便或麻烦,对外来办事人员态度生硬蛮横,服务质量差,甚至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7)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领导和公众的;

8)在为工作对象服务中因违规操作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的;

9)行政执法执纪人员所办案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错案或败诉的;

10)其他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过错的行为。

十、领导干部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4)诫免谈话;

5)停职检查;

6)给予行政处分;
7)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8)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

十一、工作人员被问责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1)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扣发奖金;

5)调整工作岗位;

6)给予行政处分;

7)辞退;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二、被行政问责的领导干部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当年不得提拔重用。部门主要领导或多名(三人以上)工作人员被行政问责的,该部门在当年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十三、有问责情形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十四、对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

十五、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由局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办理,对重大及社会影响教大的案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纪检组调查并提出问责意见或建议,报上级纪委、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十六、监察部门调查组成员与拟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依法实行回避。

十七、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调查组做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支持。

十八、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申诉复核。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监察部门自收到问责当事人申诉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答复。

十九、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十、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十一、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3. 其他

3.1 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收费标准

1、居民用户

       由广电网络传输机构配置1台机顶盒(含智能卡)

       用户同址第一台电视机      24/

       用户同址第二、三台电视机(机顶盒由用户自购)  10/月台

2、经营性集团用户

      按高于普通居民用户第一台电视机收视维护费标准20%或协商确定。

二、基本收费维护费的减免规定参照湘物价[2006]39号文件执行

三、有线数字电视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1、安装开通费

明线安装开通费    300/

暗线安装开通费    460/

2、用户申请报停

报停期间按每三个月(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15元的标准收取网络维护费;

3、过户费

用户申请将原有线电视用户过户或户主更名的,可收取10元的过户费。

4、端口迁移费

       因用户原因申请迁移有线电视端口的按120/端口标准收取端口迁移费。

3.2 电视广告收费标准

 

电视广告制作

项目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彩色录像80秒以内

200

起点为30秒,超过半分钟每增加15秒加收100

文字广告100字以内

100

每增加一个版面加收40

电视广告播放

本台制作

30/  100

60/  150

 

起点为30秒,超过一分钟每增加15秒加收40元,资料、专题片减半收费

自备广告

30/   150

60/   200

歌曲点播

 

单位包歌一曲

100

字幕超过35字,每增加一字加收2

个人点歌一曲

50

字幕超过25字,每增加一字加收1

电视剧特约播出

单本电视剧

150/

含字幕50

连续剧

120/

30秒广告

3.3  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

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

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行为的通知

  湘价服〔200639

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各市、州物价局:

为促进我省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和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关于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时间表的要求,经测算成本和召开价格听证会,综合考虑居民、社会的承受能力,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1、居民用户。由广电网络传输机构配置1台机顶盒(含智能卡)的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同户同址的第一台电视机,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城域网为24.5/月,其他城市、县城(含长、株、潭的县级市、县城)城域网为24/月,国家和省级贫困县23.5/月;第二、三台电视机统一为10/月台(其中收看保留的模拟4套电视节目免费),第四台电视机按第一台电视机标准收费;在不影响数字电视整体平移的前提下,由用户自愿购买机顶盒和智能卡的,同户同址第一台电视机的收费标准统一为18/月;第二台及以上电视机的收费标准与网络传输公司配置1台机顶盒的用户相同。

  2、非居民用户。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非营利性医院等非经营性集团用户每台电视机按居民家庭第一台电视机标准计费;经营性集团用户参照外省、市做法,按照高于普通居民用户第一台电视机收视维护费标准20%的幅度,结合实际收视时间由网络传输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

  3、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后,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仍保留传输4套模拟电视节目,供暂时不愿接受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收看,并按8/月户收取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减免规定

  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后,对于老红军、老红军遗孀,残疾人为主体的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特困户,社会抚恤人员为主体的家庭等,由网络传输机构配置1台机顶盒(含智能卡),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老红军、老红军遗孀,凭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老干部局核发的《离休证》或相应证明,或凭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金领取证》、《有线电视用户证》,免收其第一台电视机的基本收视维护费。

  2、无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凭《有线电视用户证》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免收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3、属于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凭《有线电视用户证》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其当年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第一台电视机16.5/月收取。

  4、符合《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一、二级的盲、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方面残疾人为主体的家庭,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凭有效证明,第一台电视机16.5/月;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各类残疾人,凭《有线电视用户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其当年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第一台电视机按11/月收取。

  5、属于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其家庭当年若存在重大疾病患者或其他特殊困难,凭《有线电视用户证》、当地县级以上的(含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居民医疗救助证》,免收当年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6、属于社会抚恤的人员,凭《有线电视用户证》、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军人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证》、《伤残人民警察证》、《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在乡老复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其当年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第一台电视机按16.5/月收取。

  上述人员家庭拥有第二台及以上电视机的不再享受上述收视维护费优惠政策。

  三、有线数字电视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1、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后,用户除按规定交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外,不再缴纳原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对已经预交了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用户,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补收差价。

  2、在全省数字电视整体平移期间,网络传输机构要确保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的销售,对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和智能卡实行最高限价,基本型机顶盒每台450元,智能卡每张50元,具体执行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进货均价按年核定;增强型机顶盒由用户自愿选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网络传输机构配置的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所有权属广电网络传输机构,用户拥有使用权;由网络传输机构配置或售卖的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若非私自拆卸或人为损坏,网络传输机构负责免费保修两年,超过保修期只收取零配件费用。

  3、安装开通费。对现行在册模拟电视用户不再收取安装开通费;对非在册用户和新装用户可收取安装开通费每户300元;其中对已自行安装符合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标准线路系统的住宅小区或成栋房屋,按不超过每户120元的标准收取开通费; 对在网络改造过程中或尚未预埋有线电缆的,应用户要求进行电缆暗线施工安装的可加收暗线施工费,具体标准仍按湘价服[2002]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4、对申请暂停使用有线电视的用户,报停期间可按每三个月(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15元的标准收取网络维护费;报停后申请恢复开通的不再收取安装开通费。

  5、过户费。用户申请将原有线电视用户过户或户主更名的,可收取10元的过户费。

  6、端口迁移费。因用户原因申请迁移有线电视端口的,可按不超过120/端口的标准收取端口迁移费。

  7、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包括按规定上缴中央的中央电视台第三、五、六、八套的加密电视收视费和干线网经营单位的干线网建设维护费。干线网建设维护费具体标准为: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城域网为1.5/月户(非居民用户每台电视机为一户,下同),其他城市、县城(含长、株、潭的县级市、县城)城域网1/户月(其中国家和省级贫困县每户每月0.5元),干线网建设维护费由各城域网上缴干线网经营单位,专项用于全省干线网的建设和维护,各城域网除扣除不超过5%的手续费外,不得有任何截留或挪用。

  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要求

  1、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应努力确保服务质量。做到每天24小时为用户提供不少于52套的基本电视节目、电子节目指南、多套数字音频广播节目、政务信息、百姓生活信息等基本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二)。

  2、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应加强对有线数字电视知识及收费政策的宣传,争取用户的理解与支持。并按照用户自愿、服务有偿原则,与用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应下大力气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手段,及时排除网络和机顶盒故障,确保有线电视收视效果。对不能达到每天24小时传输的城域网,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应降低1/月户台电视机,对不能达到每天20小时传输的城域网,应降低2/月户台电视机;对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信号连续中断2天(不含2天)以上,影响用户收看有线电视的,应相应顺延用户的收视时间或扣减其收视维护费。

  3、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可按月、按季或按年交费,但预收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切实规范有线电视传输收费管理

  1、有线电视传输收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各城域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涉及普通用户的有线电视的其他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为用户提供基本服务内容以外的增值业务收费和其他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业务收费由网络传输机构自主制定并按业务覆盖范围报相应的(业务覆盖跨市州的报省、跨县市的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2、各城域网有线电视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类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和设立诸如用户证工本费、报停费、拆装费、再开通费等涉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用户的任何收费项目,更不得越权提高收费标准或截留、挪用干线网建设维护费。

  3、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各独立核算的有线电视服务机构须凭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存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存档)、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网络验收登记表(见附件一)和本收费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领购和使用地税部门印(监)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广大用户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4、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有线电视收费的管理监督职能,会同广电部门及时受理和查处有线电视用户的投诉,特别是要依法加大对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以及无资质传播有线电视并收费和截留、挪用干线网建设维护费等损害用户权益、扰乱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有线电视收费行为规范有序。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执行时间,从有线电视实现数字化平移、用户试看数字电视不少于两个月且无重大不良反映之后,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经过省物价局会同省广电局按照《湖南省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规范》和本通知规定的服务内容验收并在《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网络验收登记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县城(镇)经市州物价局会同广电局验收并在《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网络验收登记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后方可按规定标准收费,具体计费时间以光节点范围内整体平移时间为准;其他各项规定自20065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4  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度洪江区广播电视局按照洪江区工委扩大会议精神,着力三大建设,突出发展主题开展工作,工委扩大会后,局党组经过精心探讨研究,确定以下内容为洪江区广播电视2010年度重点工作。

一、新闻宣传

洪江电视台继续办好《洪江新闻》《洪江政务》《洪江人》等栏目,新闻内宣紧紧围绕工委扩大会议精神,重点突出三大建设和发展主题的宣传,同时宣传工作要围绕区工委、管委各个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喉舌。

外宣工作要加强与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怀化电视台的公关通联工作,争取洪江新闻多上上级台,扩大洪江区在省、市的知名度,逐步提高洪江在全国的影响力。

2010年,区工委扩大会议明确要求洪江电视台拍摄一部全面反映洪江的电视片(暂定名为《魅力洪江》),争取在今年5月份完成电视片的拍摄和制作。通过工委、管委和宣传部的最后审片。

2010年度要在2009年的基础上,继续多出精品力作,确保洪江区在怀化市十三个县市新闻宣传、外宣,新闻创优进入前三名。

二、事业建设

2010年度是洪江区按照省、市要求有线电视网络全面实现数字化关键的一年,目前,怀化市有线电视数字化信号已传送到我区,按照局党组会议的决定,并报怀化市广播电视局批准,我区有线电视数字化时间表为,20103月至5月为洪江电视台二套节目数字化及洪江区有线电视数字化平台建设,57月有线电视数字信息正式在洪江区内有线电视网络中传输试播,20108月至10月,洪江区城乡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平移全面完成。同时,2010年,网络公司收费系统全面实现电脑化管理。

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继续按站省政府八件实事要求,全面完成我区村村通工程。

三、强化管理  培训人材

2010年全局将继续实行局务公开、财务公开,同时将对全局固定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家底,建立帐物相符的设备管理系统。

2010年召开一次广播电视监评员会议,请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党政干部、工人、农民各界监评员,对广播电视工作进行评议。

为提高职工素质,2010年分别举办二期职工培训班,请省、市专家来授课,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素质。适应新时期广电工作的需要。

 

3.5 监督投诉电话:7622969

 

3.6 用户维修电话: 762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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