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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区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作者:hongji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20 更新时间:2008-04-21

 

 

 

 

 

 

洪管办发〔200816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洪江区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

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经区管委同意,现将《洪江区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00八年四月十八日


洪江区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依据《洪江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洪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定。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为:

()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填写《区政府及其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当面申请、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区管委及其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能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并且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申请意见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确有困难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洪江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各级保密机构人员与经办单位负责人、单位信息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洪江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明确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分工:

       1、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各单位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具体责任;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考核要求:

       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1、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

       2、对不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引发严惩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事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建议调整或免除职务。

       3、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建议追究行政责任。

       4、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区管委、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5、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管委、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洪江区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为确保我区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区监察局负责受理对全市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并负责对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办、督办工作。

  2、服务对象认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有刁难勒索、效率低等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信函、网络和委托他人等方式,向市监察局投诉举报。

3、投诉举报人应据实反映、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部门、违规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此条规定。

4、区监察局对署名投诉举报的优先排查,认真反馈;对署名和匿名投诉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5、区监察局举报电话:0745-7631140

6、区监察局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应分别单独进行,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7、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函投诉举报,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情况,应报告有关领导。

8、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

对举报事实清楚、需要批评教育的,应转交主管领导处理;对重要投诉举报,应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情况复杂、查办时间较长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交市监察局有关职能室调查处理。

9、经初步调查,不需要党纪政纪处理的,应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通报举报人;对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对区工委、区管委交办的有关举报事项,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处理后,应向区工委、区管委报告处理结果。区工委、区管委同意处理意见的,予以了结;对处理提出要求的,应按要求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向区工委、区管委报告处理结果。

11、向区监察局投诉举报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服务对象,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2、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4、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洪江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辖区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尚不具备设立政府网站条件的,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四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规定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五条 区政府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区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并依托适当场所及设施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 区政府在同级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区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工期、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洪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三个月内向区管委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2、对拒不整改的,建议其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授奖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洪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管委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包括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区直各部门(单位)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区直各部门(单位)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区管委办公室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洪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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