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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hongji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85 更新时间:2009-09-19

洪管发〔200543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题词:行政事务  预案△  通知                           

抄送:区工委各部门、人武部、区人大工委、区政协工委、法院、检察院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51129 印发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我区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区管委在不断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基础上,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区卫生局和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处置的技术攻关与培训,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部门与部门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与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湖南省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安部令)

1.4现状

近年来,我区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气候与环境的变化,新发传染病将不断出现,一些曾经得到有效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危险性加剧;学校集体食堂发生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有可能发生,农村家庭聚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也曾发生;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毒现象普遍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投毒等社会治安事件危及到公共卫生领域,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Ⅳ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Ⅰ级、Ⅱ级、Ⅲ级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适用上级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区管委成立洪江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全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实施本应急预案,处置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区管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由区管委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区管委办联系领导、区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工业经济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交通局、畜牧水产局、农水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技监局、物价局、商务局、旅游局、民政局、广电局、电信局、红十字会、卫生防疫站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卫生防疫站,由区卫生局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区卫生防疫站站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局(爱卫会):负责协助区管委制定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依法开展卫生执法监督管理,加强卫生技术培训;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业经济局: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政局:保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规定落实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重大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留观、隔离、治疗的医药费和生活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育局:组织实施学校的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影响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突发事件。协助卫生局落实强制隔离、封锁疫点、疫区及人员的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排放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以及放射源的管理,负责组织放射污染、放射源丢失及误照事故的调查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交通局: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乘坐汽车、船舶的旅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畜牧水产局:组织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和提出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预警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水局: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助落实农村地区的应急处置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调度和质量监督,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商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假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物价局: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打击、制止借机倾销物品、哄抬物价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市场秩序;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商务局: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旅游局:组织全区旅游业做好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收集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广电局: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加强对卫生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积极主动地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宣传先进事迹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电信局:负责为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协调有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指挥部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方案;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及职责

区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管委根据卫生局的建议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总指挥,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4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

办公室: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有关批示、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审核和印发工作;负责各小组之间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信息的综合、整理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治组:负责疫情监测、收集、报告及分析,及早预测预警,提出防治措施与建议;负责现场采样、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指导开展流调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与医疗救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演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器械、物资及经费;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群众的正常生活;建立健全区内交通工具和入境防治工作机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和出入境防治工作;及时提出全区交通疫情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指导和督查各部门交通运输疫情监控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置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疫区;协调人员疏散和救援物资运送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教组: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情况通报、应急处置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审查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稿件,提出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信息管控的意见;按要求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指导和推动教育系统落实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各项防控措施;分析教育系统防控工作形势,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防控工作提出咨询意见,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检查、督导教育系统有关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需要对学校教学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社会治安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制造恐慌和恶意攻击、诽谤等违法行为;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借机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协助卫生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及职责

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机构包括区内各医疗机构、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

2.5.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收治和转运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医院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疫情报告。

2.5.2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疾病和健康监测、健康教育、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验检测、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调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等,并向区卫生局提出处置建议。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

3.1.1医疗卫生机构监测

区卫生局按照国家及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医疗机构、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负责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怀化市二医院、区中医院、乡(街)卫生院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怀化市二医院、区中医院建立健全感染科,安排具有传染病诊治经验的医师坐诊,及时检出与报告传染病病人;乡(街)卫生院至少要确定1名传染病主诊医生,专门负责传染病筛查与诊治工作。

区卫生防疫站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其他监测

车站、码头、旅游点景、宾馆、建设工地等要开展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乡、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要密切关注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情况,要立即向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报告。

3.2报告

充分依托现有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全国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信息系统,并不断加以完善,规范实施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1.1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

●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

●区卫生局;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3.2.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按法定报告程序向区卫生局和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报告。

接到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生局和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管委、怀化市卫生局和上级相关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3报告内容

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2.4报告方式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乡(街)卫生院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

3.3疫情通报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区卫生局应当报经怀化市卫生局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同时上报区管委。

区卫生局在接到怀化市卫生局关于其它地区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同时上报区管委。

区管委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通报。

发现国(境)外患者,或有国(境)外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区卫生局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3.4预警

根据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其标准按可能发生的实际级别的相应情况确定。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我区发生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境外、省外、市外、区外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经初步核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预警建议,报区管委向社会发布预警。

3.5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保证监测系统完整。区卫生局应当健全和完善区本级、乡(街道)二级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系统,确保信息通畅。

怀化市二医院、区中医院要成立传染病管理科,建立健全传染病管理工作规范,安排专职疫情管理人员;乡(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搜集、报告与管理工作。

怀化市二医院、区中医院、区康复医院和乡(街)卫生院要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网络直报。尚未实施网络直报的乡(街)卫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全区要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传递网络和统一的报警电话,实现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分级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即:

4.1.1一般公共卫生事件(IV级)

●腺鼠疫在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霍乱在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区内动物间发生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境外出现人感染病例,本辖区内未出现人感染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区卫生局认定的其它一般公共卫生事件。

4.1.2较大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区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

●区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区内发生霍乱暴发流行,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区本级城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

●区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区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感染病例。

●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4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

●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大公共卫生事件。

4.1.3重大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全区范围内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本区行政区域外。

●全区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1-100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本区行政区域外。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全区范围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感染二代病例。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19人,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4.1.4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I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至外地区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从外地区波及我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霍乱在全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它(市、县),有扩散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波及多个(市、县),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我区和别的(市、县)同时出现人感染病例,有扩散趋势。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 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人以上。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4.2应急处置的原则

发生一般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管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应急处置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管委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和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报怀化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高级别预案。

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处置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抢救、边处置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接到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初步判定事件的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区管委和怀化市卫生局报告。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立即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一切防控措施;依法决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防控,立即向怀化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高级别预案;区有关部门立即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工作。

4.4指挥和协调

遵循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属地为主的原则,我区要在2个小时内启动预案和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酌情派出有关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调查

接到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要在1小时内派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

4.5.2采样与检测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在进行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的同时,要按照生物安全防护及相关疾病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要求,立即开展标本的采集与上送工作,并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各医疗机构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做好住院病人标本的采集。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接到标本后,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在1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检测,并留样备查;对于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的,要立即报告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安排专人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4.5.3事件原因初步确定

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基本结束后,应急办公室应当及时召集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会商,根据调查结果和临床表现,研究提出事件原因的初步意见,并及时报告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通报医疗救治机构,为医疗救治提供指导。

4.5.4现场控制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以后,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控制措施。

4.5.5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救治的原则,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治的统一调度工作。

发生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组织辖区内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的指导下,统筹调配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遣临床医学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或调配医疗机构予以支援。

各医疗机构接到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成立医疗救治组,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救治。

确诊病人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诊断或达到临床诊断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负责追踪观察。

4.5.6消毒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标本采集工作的同时,要迅速对患者居住场所、接触过的物品及其他可能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彻底消毒。在疫情处置结束后,要对疫区、疫点实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4.5.7交通检疫

因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需要,报经怀化市人民政府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要在汽车客运站、轮船客运站设立传染病留验站。

留验站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留验观察、转诊以及初步调查、疫情报告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办好交接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留验站应每天向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留验站工作情况。

4.6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时,要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防控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病人救治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及危害程度,采取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发放防护设备等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暴露人群。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医疗救治人员携带必要的药械在疫区、疫点开展巡回医疗,指导与督查水源、食品、环境消毒等工作。

4.8社会动员与参与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社会成员参与时,按照分级动员原则,组织社会动员。

4.9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疫情处置不同阶段,组织卫生行政等部门对已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总结,对社会、政治、经济、公众健康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减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评估报告要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10新闻报道

媒体应在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向社会发布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范围内进行客观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11应急响应的结束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及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怀化市政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由怀化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结束,按《湖南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合理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国际、国内红十字组织的支持,区民政局要积极募集应急物资与资金,对贫困人员进行救济。安排专人运送、分发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5.3保险

事发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主动赶赴现场定损理赔。

5.4调查与总结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15天内,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以及处置类似事件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应报区管委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怀化市卫生局。

6、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1.1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

区卫生局要建立现场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场救援与装备类型、数量、存放位置。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车辆、药品、器械,并不断更新、补充。

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区内各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医药器械公司的救援设备与药械,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后,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中给予补偿。

6.1.2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队伍,每类队伍5-10人。

区卫生局对应急处置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必要时,由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驻我区武警和区内医疗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1.3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区内建立符合区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指挥系统、医疗救治机构和医疗救治队伍。

区本级在区中医院建立传染病区,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隔离、治疗重大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区卫生局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设备。怀化市二医院建设好传染病科,设置符合要求的隔离病房,并配足医务人员和设备。

区本级指定怀化市二医院、区中医院为食物中毒病人收治医院;同时指定怀化市二医院为职业中毒救治中心。

其他突发事件中有关医疗救治参照本预案执行。

6.1.4其他保障

其他各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保障工作。

6.2培训与演习

6.2.1培训

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列为我区公务员培训与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卫生局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列入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在职教育的基本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区本级选择怀化市二医院、区中医院和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单位,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区卫生局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市、省、国家有关应急处置培训学习。

6.2.2演习

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习。

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全区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的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3监督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执行的监督管理。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时期应急工作的重点,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1-2次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和技术性建议。

7、附则

7.1名词术语

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刑事犯罪等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禽流感、口蹄疫等。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7.3奖励与责任

对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者滥用职权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管委制订,由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6各种规范性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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