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区办发〔2008〕26号
中共洪江区工委办公室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市驻洪各单位:
《洪江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暂行规定》已经区工委、区管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洪江区工委办公室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洪江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办事公开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四条 区工委、区管委成立洪江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优化办),负责监督、考评等日常工作,受理、交办、督办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一般性规定
第五条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并公开办事程序、审批项目目录、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六条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由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企业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收费明白卡,并报区优化办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只能按收费明白卡规定的项目和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严禁利用行政职权变相收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企业、业主强行摊派书报(党报、党刊除外)、资料、商品。
(二)违背企业和施工单位意愿,强买强卖,供应材料或为企业和施工单位提供服务或指定中介单位提供有偿服务。
(三)强行要求企业加入应该自愿加入的各种协会组织。
(四)其他变相收费行为。
第七条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一)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滥用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管,杜绝只罚款不整改,以罚款为目的部门利益驱动的执法行为。对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只能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确需罚款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情节较重需要启动司法程序的,事前应上报区管委分管领导、并报区优化办备案。
(二)不得违纪违规罚款、扣押物品。
(三)不得发生公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1、对外地途径本区的车辆,仅有压黄线、乱停乱摆、不正确使用灯光等轻微违规行为,两次以内,只纠错,不罚款、不扣分。
2、对为本区企业服务的运输车辆,有超载、压黄线、乱停乱摆、不正确使用灯光等轻微违规行为的,只纠错,不罚款、不扣分。
3、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纠正的,必须给予合理的宽限期,限期整改。
(四)在我区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同一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1、第一次书面教育并作好文字记载。第二次下达正式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三次才能启动正式的行政处罚程序,并报区优化办备案。第一次、第二次就处以罚款的,执法单位不能享受任何返回。
2、未经以上三次程序,区内企业被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罚款由本区对口执法部门承担,由区财政从该执法部门经费中扣还给经营者。
第八条 规范检查和考评行为。
(一)除涉及公安办案、税务、消防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项外,对企业开展检查、考核、评比、达标、升级、培训等各类活动,须事前报区优化办批准。对于根据上级主管机关要求的各类检查评比,事前报区优化办备案。税务、消防和安全生产、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执法监督工作要执法规范、公开、公正、不得乱检查、乱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生产企业有权拒绝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开展考核评比活动。
三、重点企业、项目的特殊扶持规定
第九条 重点企业是指年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新的税费政策已颁布未生效前,区管委可按新的税费政策从利于企业出发与重点企业、项目单位协商税费收缴额度。
第十一条 区管委授权区商务局为实施重点项目审批手续的代理机构,负责免费受理、组织、协调、代办重点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及时解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难题。
第十二条 项目代理内容。
(一)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受理并代办项目立项、审核、报批、证件办理、缴费等相关的事项。
(二)组织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审批机关集中审核、审批。
(三)负责申请人的法律法规、报批程序、资料准备、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一)报批手续完备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结。
(二)只需区内一个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需区内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审批的重大项目,行政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技术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限时办结的除外)。
(四)需到上级行政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区内对口部门要负责到该项目审批程序终结。
第十四条 区管委授权区财政局对重点企业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实行一个“窗口”收取。每年由财政局牵头,会同各收费部门和企业协商落实年度收费额度,各企业统一交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在各收费部门间分配。
第十五条 对重点企业、项目实行区级领导挂点扶持。每个重点企业、项目确定一名区级领导挂点,统一指导和协调,帮助企业、项目解决具体问题。
每个重点企业、项目设立一名监督员,监督员由区优化办选聘。职责由优化办确定。
第十六条 对重点企业、项目的投诉,区优化办优先提供受理和协调服务,享受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对重点企业、项目单位纳入区级内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四、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一年内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被有效投诉的,第一次对被投诉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被投诉单位向企业赔礼道歉;第二次对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第三次对被投诉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并责成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属垂直管理部门,一年内被三次投诉的,区工委、管委将向其对应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调离洪江区的建议。
被有效投诉两次以上者,取消当年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评先评优资格。
有关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务期间有应予责任追究的,对该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单位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优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