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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区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hongji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34 更新时间:2010-08-09

HQDR201001006                    洪管办发〔20106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区管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八月九日


洪江区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洪江区廉租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怀政办发2010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洪江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入住、退出及后续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洪江区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符合洪江区管委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实物配租是指洪江区管委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洪江区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收取租金。

第四条  区建设局负责洪江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发改、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保障对象资格的初审上报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困难优先、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洪江区城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满二年以上的;

()属无房户、危房户,或拥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以下的;

()经区民政局核定为最低收入家庭的;

()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含货币分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七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成员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经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现有租住公房或私有住房面积未达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的,在申请时,应当退出原租住公房或者将原私有住房交由区建设局回购或代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提交区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和低保存折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含承租住房的合同或公有住房的租金证明);

 ()家庭成员户口薄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含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拆迁户中的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相关拆迁部门的拆迁证明文件;

()区建设局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洪江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有关情况。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办事处委托社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申请资料,并组织评议、张榜公示,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家庭的低保情况报洪江区民政局审核。

()核: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低保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公示:区建设局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期限为15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准入。区建设局对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发放《洪江区2010年廉租住房分配资格通知书》统一编号。

()抽签或摇号确定入住对象。经公示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并选择实物配租方式的,由区建设局根据配租的廉租住房套数,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选出配租入住的对象。

()办理入住手续:抽签选中的申请家庭,在10个工作日内到区建设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 抽签或摇号未选中的申请家庭,优先进入下一批实物配租的轮候。已安排或轮候到位的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要求调换所配租廉租住房的,视为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

第四章  入住及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入住及退出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房屋租金标准,由区物价局依法审批报区管委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退房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市场价格计算租金。

第五章   后续管理保障资金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金额;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的资金;

  (三)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及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后续管理保障资金中列支,仍不足的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工作开支。

 第六章  物业管理、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二十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每个小区的承租户可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承租户应当在签订承租合同后30天内,申请将户口迁入廉租住房小区所在社区。区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承租户申请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小区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建设局会同监察机关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实行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变动情况,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

  (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五)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对审报情况进行初审、张榜公布,及时将年度初审结果送区民政局复核。区民政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核结果报区建设局办理年度审核登记。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区建设局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按规定收回廉租住房。年审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法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局不予受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复申请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局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拒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承租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未用于申请家庭成员自住,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从事居住以外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改(扩)建,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配租的,取消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对已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区建设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住房△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工委办、区人大工委办、区政协工委办。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8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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