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QDR—2010—00003 洪管通〔2010〕1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文件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发展,区管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洪管发[2007]16号文件要求分工协作,切实履行职能,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所有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立经营活动,并持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否则,将由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以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将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经营行为。
(三)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的经营行为。
三、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四、供电、供水、电信、场地出租等部门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及提供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整治 经营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