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QDR—2010—00005 洪管函〔2010〕39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区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洪江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国土 灾害 应急预案△ 通知
洪江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科学处置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2)依法规范的原则;
(3)分级负责的原则;
(4)资源整合的原则;
(5)平战结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湖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现状
由于我区特殊的地形、地质以及气象条件,加上人为活动强烈,我区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高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地质灾害的发生将呈加剧趋势。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洪江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管委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区管委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区国土、区民政、交通、农水、建设、教育、商业、粮食、工业经济、卫生、电信、财政、公安、消防、武警、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洪江区国土资源局,由洪江区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2 应急工作机构
应急工作机构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的重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气象预报组、通讯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组成。
(1)调查监测组:由洪江区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农水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2)灾情评估组: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
(3)工程抢险组:由区建设局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局、农水局、消防大队和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组成。
(4)气象预报组:由区农水局牵头组成。
(5)通讯保障组:由电信部门牵头组成。
(6)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局、交警大队组成。
(7)物资保障组:由区工业经济局、商业行业服务中心、粮食局、建设局等部门组成。
(8)灾民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组成。
(9)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民政部门组成。
(10)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局组成
(11)治安保障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会同武警大队组成。
(12)宣传报道组:由区新闻部门组成。
2.1.3 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领导和指挥全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各工作组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进行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具体包括:
(1)主持灾情或者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2)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理方案;
(3)根据应急处理方案,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安置、险情处置等工作;
(4)根据应急处理方案,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2.1.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综合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防灾和救灾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2)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
(3)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5 工作组职责
(1)调查监测组
对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应急指挥
部办公室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2)灾情评估组
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3)工程抢险组
接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4)气象预报组
提供气象预警预报。
(5)通讯保障组
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6)交通保障组
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等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质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
(7)物资保障组
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质,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生命线工程,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8)灾民安置组
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
和安置工作。
(9)应急资金保障组
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
(10)医疗卫生组
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
(11)治安保障组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2)宣传报道组
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3、预防、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政府监测
每年汛期前,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国土资源、农水、交通、建设、安监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登记、备案、发放防灾明白卡、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并进行日常监测。
3.1.2 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口头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区管委、有关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单位报送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上报区、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 上报时限和程序
(1)发生Ⅳ级(小型)地质灾害,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同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发生Ⅲ级(中型)地质灾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市人民政府。
(3)发生Ⅱ级(大型)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后每24小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和区、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与此同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
(4)发生I级(特大型)地质灾害,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后每24小时向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与此同时,由市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形成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市人民政府。
(5)对于发现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市应急指挥部。
3.1.4 地质灾害上报内容
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或发现)时间、详细地址、受灾范围(或受威胁对象)。
(2)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4)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5)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3.2预警
3.2.1预警分类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为一级,大型地质灾害为二级,中型地质灾害为三级,小型地质灾害为四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以上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型地质灾害(Ⅱ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中型地质灾害(Ⅲ级):因灾死亡3—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元,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小型地质灾害(Ⅵ级)因灾死亡1-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强烈变形迹象,有可能马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当地乡(街道)政府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时启动应急综合预案,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或险情现场严密保护,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必要时现场抢险指挥部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安全。
抢险救援指挥部在核实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初步情况后,根据四级预警级别,向区地质灾害应急办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由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作出应急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人协助处理。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乡(街道)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反应处置的同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尽快赶赴现场处置。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或区管委对事态难以完全控制时需市或者其他区县提供紧急援助时,可由区管委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援助。
4.1应急指挥部响应行动
●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质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对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职能部门报告,请求援助;
●必要时,直接指挥重大抢险现场的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统一协调武警部队、驻怀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完成省、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信息处置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现场信息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应急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在区政府网站(页)上进行发布。所有灾情险情信息的发布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4.2.2 通信应急保障
(1)每年汛期前,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各应急工作组成员的通讯方式(办公室电话、手机、家庭电话、电子信箱、传真)进行核查、记录、更新,并向同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送通讯录。
(2)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及时抢修受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3)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值班电话畅通;各级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利用配备的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保持通信畅通。
4.3 指挥和协调
(1)发生I、Ⅱ级(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或险情)时,由区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应急救灾。本着属地事权原则,区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成和省、市应急指挥部相对应的应急抢险工作组,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2)当Ⅲ级(较大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区水利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3)当Ⅲ级(较大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区交通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当Ⅲ级(较大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铁路部门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5)当Ⅲ级(较大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区建设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6)当Ⅲ级(较大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的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4 紧急处置
(1)发生Ⅲ级(较大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险情),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2)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成员单位组成的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和处置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成员单位工作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向各工作组发出部署命令,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按照应急抢险属地原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区、乡(镇)人民政府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各工作组应急抢险工作。
(5)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由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1 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1)各工作小组根据牵头部门及合作部门安全工作的需要,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越野车辆、大功率通讯工具,及时向每一个应急人员发放安全帽、雨具、登山鞋、救生衣、对讲机、照明工具等安全作业工具。
(2)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蛇药、防暑防冻、防创伤以及感冒类等应急药品,做好应急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
4.5.2 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的程序
(1)应急调查监测组应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救灾现场。
(2)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检查应急人员是否身体健康,向应急人员说明应注意的要求事项,并且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
(3)对所有应急人员发放应急现场通行证,非应急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4)离开灾害现场,应先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以离开时,做好相应登记后方可离开。
4.6 群众安全防护
4.6.1 安全防护措施
(1)由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必要时应强制性疏散)。
(2)由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
(3)由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
(4)由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
(5)由治安保障组作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6.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1)由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2)由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讯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指挥部制订善后处理方案,指挥长签署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入账,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区、乡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
5.3 保险
保险机构应尽快组织损失评估,并按照投保支付理赔资金。
6、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1)通讯网络保障。抢险应急期间,通讯网络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指定专人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各类通讯设施的运行状况、通讯设施灾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并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确保通讯畅通。
(2)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计算机通讯查询系统,编制《怀化市洪江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公布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和指挥部负责人及乡(镇)主要负责人等有关成员的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3)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讯系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以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讯畅通。
6.2保障措施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按照应急抢险方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保障快速调用。
6.2.2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等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码头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3 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
6.2.4 治安保障
由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5 物资保障
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省、市、县三级做好救灾物质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由民政、粮食、商业、经济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2.6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省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应急抢险期间;当地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以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7、监督与管理
7.1 强化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
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技术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应急抢险援管理和抢险救援人员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适时开展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2 奖励与责任
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由区管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国土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定期评审,按照应急处置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
8.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管委批准后实施,由区管委办公室印发,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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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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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的详细情况 |
(另附专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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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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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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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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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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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另附专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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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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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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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应急新闻发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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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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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基本内容 |
(另附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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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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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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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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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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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质灾害的处置任务完成情况 |
(另附专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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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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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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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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