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流动人口以及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在洪江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负责直接查处涉外案件。
(六)负责全区巡警工作,负责洪江城区治安巡逻执勤,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七)负责管理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管理、检测和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交通事故的查处。领导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
(八)负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工作。
(九)负责对全区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负责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区公安局看守所。
(十一)负责全区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负责全区收容教育审批工作,承担区管委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对来洪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的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建设。
(十五)负责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消防工作;领导我区武装警察中队担负的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公安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全区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
(十八)制订全区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督察、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区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九)森林公安分局列入公安局机构序列,受区林业局和区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区公安局领导为主。
(二十)承办区工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领导成员及联系电话
单位电话:7631805 传真:7631805
吴建平 局长 13807451318
肖典智 政委 13974562153
肖建国 副政委 13807459451
朱达生 副局长 13907459689
邹品德 副局长 13907459550
朱建勤 副局长 13907459412
任晓虎 副局长 13607418357
申 刚 副局长 13907459422
吴文东 办公室主任 13874524251
洪江区政务中心办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洪江区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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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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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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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范围 |
常住户口在本户籍管辖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民: 1、 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2、 未满16周岁自愿要求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 现有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2008年以前需全部换为二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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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居民户口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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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第一步:仔细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内容并签名确认。 第二步: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到“人像信息采集室”核对微机中人口信息数据,经核对无误后,拍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彩色数码照片。 第三步:按规定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换证公民同时交回原证,未交回原证的,需办理持失手续并缴纳挂失费。 第四步: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在受理办证30天后到服务处窗口领取新证。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公民应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并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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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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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标准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计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23号、省物价局湘价服(2001)243号、省物价局(1997)湘价费字第320号、湘价函(200762号) 收费标准:每证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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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745-7627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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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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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政务中心办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洪江区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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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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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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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范围 |
常住户口在本户籍管辖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民: 1、 证件遗失补证、证件污损换证和因迁移户口需换证的人员; 2、 因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主要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需换证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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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居民户口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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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第一步:仔细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内容并签名确认。 第二步: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到“人像信息采集室”核对微机中人口信息数据,经核对无误后,拍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彩色数码照片。 第三步:按规定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换证公民同时交回原证,未交回原证的,需办理持失手续并缴纳挂失费。 第四步: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在受理办证30天后到服务处窗口领取新证。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公民应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并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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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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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标准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计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23号、省物价局湘价服(2001)243号、省物价局(1997)湘价费字第320号、湘价函(200762号) 收费标准:每证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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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745-7627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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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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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政务中心办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洪江区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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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申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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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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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范围 |
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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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居民户口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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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第一步:仔细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内容并签名确认。 第二步: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到“人像信息采集室”核对微机中人口信息数据,经核对无误后,拍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彩色数码照片。 第三步:按规定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换证公民同时交回原证,未交回原证的,需办理持失手续并缴纳挂失费。 第四步: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在受理办证30天后到服务处窗口领取新证。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公民应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并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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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七日内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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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标准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计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23号、省物价局湘价服(2001)243号、省物价局(1997)湘价费字第320号、湘价函(200762号) 收费标准: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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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745-7627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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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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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政务中心办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洪江区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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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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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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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范围 |
1、常住户口在本户籍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原户口本损坏或遗失; 2、常住户口在本户籍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原户口本类别仍是“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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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居民身份证、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本损坏或遗失等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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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派出所证明材料,到户籍中心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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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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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标准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计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23号、省物价局湘价服(2001)243号、省物价局(1997)湘价费字第320号、湘价函(200762号) 收费标准:每本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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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745-7627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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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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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政务中心办理事项登记表
单位:洪江区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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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户口准迁证、迁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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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提出的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及湖南省湘发(2003)12号、湘公通[2008]46号和怀化市怀发(2004)8号文件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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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范围 |
1、夫妻两地分居需投靠落户的; 2、老人投靠子女落户的; 3、小孩投靠父母落户的; 4、抱养、收养小孩落户的; 5、有合法固定住所需迁移落户的; 6、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7、购建房屋落户; 8、投资兴业落户; 9、工作调动落户; 10、招聘录用落户; 11、退伍、转业落户; 12、随军家属落户; 13、学生未分配工作单位要求“非转农”; 14、回原籍落户。 15、迁出及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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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夫妻投靠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投靠人系非农业户口的还需出具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无职业证明;夫妻投靠“农迁农”的还需有入户地乡、村、组三级证明意见;夫妻投靠男到女方落户的还需出具女方无兄弟证明。 二、老人投靠子女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已办理退休证的不受年龄限制),凭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退休的还需出具退休证办理证明。 三、小孩投靠父母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或派出所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需出具在读学生证明。 四、收养、抱养小孩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收养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收养证。 五、有合法固定住所需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入户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证明;房屋产权证。 六、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全日制的大中专学校颁发的《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有分配单位的提交分配单;无分配单位的提交被投靠人户口簿。 七、购建房屋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本人房产证;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微机信息卡);直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申请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夫妻随迁需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女性年满15周岁未满50周岁的,男性年满15周岁未满60周岁的育龄男女,由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八、投资兴业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申请人、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微机信息卡);夫妻随迁需结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系直系亲属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申请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系工作人员的提交聘用合同书;女性年满15周岁未满50周岁的,男性年满15周岁未满60周岁的育龄男女,由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九、工作调动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合法有效的工作调令、户口簿、身份证。 十、招聘录用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工录用登记表”、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帐户查询单);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户口簿、身份证。 十一、退伍转业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省市军人转业、退伍安置办的落户介绍信,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十二、随军家属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师以上部队政治部随军批文、任职命令(或军龄十五年证明)、军官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 十三、学生未分配工作单位要求“非转农”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教育局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分配就业办公室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落户地乡村组三级证明意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父母双方户口簿。 十四、回原籍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原就业单位有关文件原籍地住房证明;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十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凭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公民因院校录取、毕业、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就业证、入伍通知书、定居地定居证明、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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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备齐所需材料后,到辖区派出所填写户口迁移申报表,最后持申报表和所有材料到公安局户籍中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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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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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标准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计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23号、省物价局湘价服(2001)243号、省物价局(1997)湘价费字第320号、湘价函(200762号) 收费标准:每份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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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745-7627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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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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